导读:1、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留置程序:注意事项:扩展资料留置操作规范要求: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

用什么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

1、监察法用留置代替两规里的置留指什么意思

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程序:

注意事项:

扩展资料

留置操作规范要求: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留置的使用条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一直以来对严格程序高度重视,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经验,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尤其是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四是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1、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极为严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有益经验,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2、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同时明确提出“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参考资料:读懂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新华网

        【图解】监委“留置”,怎么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留置”出现在《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用留置取代双规是纪检监察工作在法制方面的进步。

2、用什么取代两规措施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要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逮捕的,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
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3、用什么取代两规

用留置取代两规。留置与双规同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留置权是合并政府监察局和检察自侦案件部门的监察委员会而不是纪委,这在法定程序上比纪委双规更严谨;留置时间上与拘留、逮捕相仿,比双规有局限性;留置地点也不同,立案前和双规一样指定居所,立案后就要转拘留所。留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更具法治精神和保护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用什么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5、...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什么取代两规措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在党委领导下,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反腐败的力量会更集中,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纪委和监察委的责任更重了,我们的工作也会更加有效。”。

扩展资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权力行使更规范

“兹决定由我委对余建军进行留置,留置地点杭州市看守所。”这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全国“留置第一案”中发出的留置令。首次使用的留置令没有范式可循,如何规范创制,让办案人员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但我们并没有为了赶进度而忽视程序和规定。”啃下山西“留置第一案”的硬骨头后,办案人员这样回忆……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瞩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

参考资料

cctv-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 两规 " 措施。

“两规”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 两规 " 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

扩展资料

“两规”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 推动反腐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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